4月15日起,北京二手房交易中,买卖双方须各自和中介公司签订经纪服务合同,明确中介公司提供的中介服务,而不像以前中介服务和房屋买卖合同混在一起。3月23日,由北京市住建委、市工商局联合制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出售经纪服务合同》、《北京市存量房屋承购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正式发布,自4月15日起正式推行使用。
目前在北京的二手房交易中,没有单独的中介经纪服务合同,而是把中介的经纪服务内容放在了房屋交易的合同中。这种“一锅烩”的合同,也使得中介和买卖双方的经纪服务关系与买卖双方之间的买卖关系纠缠不清。
此次北京单独制定了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分别针对二手房出售和二手房承购,细化了中介机构与买方或卖方各自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就是说,中介应与买、卖双方分别签订服务委托协议。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尹飞向记者表示,此次示范文本的制定,首次明确了存量房出售、承购经纪服务关系,明晰了房地产经纪机构与房屋买卖当事人权利与义务,是规范存量房屋买卖中经纪行为、减少房地产经纪纠纷的重要举措,有助于进一步完善行业服务标准,提高服务水平和行业信誉。
此外,北京市住建委今天还发布了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及经营场所公示管理的通知,从4月15日起实施。其中规定,凡在北京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含通过互联网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的,应当在机构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初始备案。房地产中介机构及分支机构要在经营场所醒目、便于公众翻阅的位置,公示营业执照;收费项目、依据、标准;全部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姓名、照片、信息卡号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