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召开的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听取了关于《北京市城镇基本住房保障条例(草案修改稿)》终止审议的书面报告,将待国家上位法正式出台后,再结合实际,重新考虑北京的住房保障立法思路和主要制度设计。
2014年,原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启动了《城镇住房保障条例(草案)》起草工作。按照国务院要求,北京市积极跟进国家立法,开展了本市住房保障立法工作。2014年7月、9月,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十三次会议分别对《北京市城镇基本住房保障条例(草案)》进行了两次审议。
2016年9月12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专门针对该条例作了《条例(草案修改稿)》审议后有关立法工作的说明,认为住房制度建设政策性强,为了保证法制统一,这项法规不宜急于表决,建议待国家立法颁布后,对本条例进一步修改完善,再提请常委会审议表决。
由于国务院住房保障立法工作一直在推进中,具体出台时间尚不确定。而且,本市按照国务院的部署,探索开展了一些基本住房保障的新制度。2017年9月,北京市住建委等部门发布实施《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在全市推行共有产权住房制度。未来,针对基本住房保障的立法,也将根据新的形势重新考虑相关制度安排。
2018年9月13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主任会议对《条例(草案修改稿)》是否终止审议进行了研究,认为基本住房保障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实利益。为了与国家整体的住房保障思路保持一致,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有必要等国务院条例正式出台后,再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重新考虑本市住房保障的立法思路和主要制度设计。
因此,根据《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由主任会议向本次常委会报告,对《北京市城镇基本住房保障条例(草案修改稿)》的审议即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