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日前陆续印发相关文件,贯彻落实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农房建设管控的实施意见,进一步规范农房建设管控,从根本上扭转全区“有新房没新村,有新村没新貌”的状况,逐步实现全区农房“功能现代、特色鲜明、经济适用、结构安全、绿色环保”的目标。
据了解,广西已确定南宁市西乡塘区等8个县(区)的17个乡(镇)作为农房建设管控重点推行地区,部署开展新建农房办证审批、违法建设查处等农房管控工作。按照计划,将在今年年底前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农房建设管理经验,并向全区其他地区推广。
据广西乡村风貌提升三年行动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人介绍,广西将加快村庄规划编制,力争今年年底前优先实现高速铁路沿线、高速公路沿线、江河海沿线、风景区、自然保护区、高铁站等重点地区的村庄规划管控,基本实现农房建设的规划全域管控。
按照要求,广西各地严格执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制度,实现新建农房办证“应办尽办”。农户在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提供所采用的房屋建筑通用图集或计划使用的房屋设计方案,严格实施“带图报建”。乡(镇)“四所合一”机构(国土资源、村镇规划建设和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在开展农房竣工验收时,严格按图集或设计方案验收,未达到要求的,不予通过验收。低收入家庭新建农房、无经济能力采用图集或设计方案的,在满足农户基本需求的前提下,所建农房应与村庄整体环境协调一致。
各地同时严格执行“一户一宅”管理规定,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必须严格执行“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并逐步开展农房不动产登记颁证。根据规定,新建农房要按照村庄规划确定的农房建筑面积和建筑层数建设,农房建筑面积不得超过450平方米且层数应控制在4层以内。本地具体农村住房建筑面积和层数标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据介绍,目前,广西全区正在开展占用耕地、永久基本农田建房等违法建设行为的调查统计,据此制订详细处置方案,分类、分阶段、分步骤依法依规予以处置。各地将严格实施农房违法建设查处制度,农房违法建设行为一经发现,由乡(镇)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拆除。乡(镇)人民政府将对辖区内农房建设项目全面进行现场踏勘、批后放线、基槽验收、竣工验收,同时公开审批程序、申请条件、建房名单、审批结果。
为将农房违法建设查处落到实处,广西鼓励各地建立完善激励机制,落实村级监管员工作报酬和工作成效激励经费,持续畅通农房违法建设举报渠道,依法兑现举报奖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联合惩戒机制,加大对实施农房违法建设单位和个人的处罚力度,将农房违法建设人员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公安、供水、电力等部门不得为违法建设的农房发放门牌号、通水、接电。
为确保农房建设质量,广西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将完成辖区内不少于20%的新建农房质量安全实地抽查工作。另外,广西还将优先支持有产业发展基础、基层党组织引领和群众主体作用发挥较好的村庄,结合乡村风貌提升“三清三拆”环境整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开展存量农房风貌提升工作。对未完成“三清三拆”环境整治的村庄,将不予安排存量农房风貌提升资金和政策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