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税是政府向地产物业征收的一种财产税,通常向房产的业主或租户等使用者征收,负责征收房地产税的政府机构会对房地产价值进行估值,并以房产价值的一个百分比作为应缴的税额,世界各国征收房产税的方式及税率各有不同,“土地是财富之母,劳动是财富之父”,在现代社会中,房地产兼具资本、资产、商品和资源等多种属性,且价值庞大,必然成为各国财政之重要财源和税基。在现代税收体系中,房地产作为资本,在交易或经营过程中要缴纳与收入相关的所得税或资本利得税。
房地产税定位不同
中国楼市已经呈现区域分化之势,一些南方城市房价持续暴涨,以深圳、广州、杭州、成都、东莞为代表的一二线城市,房价相比10年前翻了3-5倍,这些城市有可能首当其冲,世界各国的房地产税实践与本国历史文化、政治经济制度(尤其是土地财产制度)、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等因素密切相关,房地产税定位不同,税制要素设计相异,征管方式也各不相同。
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产,所谓房产,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学习、工作、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筹集财政收入型房地产税的典型代表是美国及英联邦国家的房地产税,典型如美国、英国、加拿大等房地产税,这些国家开征房地产税主要受美国19世纪末期的知名社会活动家和经济学家亨利·乔治关于土地税收思想的影响。
是地方政府筹集财政收入的优良税基
房地产税以直接税的形式缴纳,不仅是市政公共服务经费的重要来源,而且房地产税税基评估与公共服务水平联系紧密,因此房地产税对每个纳税人都是透明的,房地产税征管如果没有足够的技术保障,可能导致财产评估值差异过大等问题,进而造成区域或居民间税负不公平,因此房地产税比较适宜在资源充足的大城市开征,现代财政理论认为,房地产税是地方政府筹集财政收入的优良税基,房地产税税基宽广、稳定,可为地方政府提供丰裕、稳定的财政收入。
减少市政收入受经济波动的影响
房地产税适用范围宽广,体现了量能负担的公平性,但大量豁免的存在可能会影响利益平衡,从经济敏感性看,房地产税收入与当地GDP增长的弹性关系并不明显,说明房地产税收入有较好的稳定性,可以减少市政收入受经济波动的影响,在实践中,这类国家从筹集财政收入的角度扩展税基,即不但对土地征税还对地上建筑物进行征税,房地产税也成为欧美国家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